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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被浏览:1604次 | 发布日期:2012-06-14

各市、州人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监理、施工单位,中央在黔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2号)精神,为了做好2012年我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和免试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科(四科)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十五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十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十五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考试分为考四科和考二科两个级别,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级别为考四科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报考级别为考两科属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详见下表:

10月20日 上午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1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及要求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请考生开通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在网上进行缴费。考生请于2012年6月28日至7月20日,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后(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为180像素、高宽比为1.2-1.3,大小10-20kb之间),由贵州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在考生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的考生请于2012年7月22日17:00时前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5360013。
2、报考人员在缴费确认后,才能视为报名成功。并请于2012年10月15日至19日16:00前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打印准考证。
3、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四、教材及培训
考试使用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考前培训报名及教材订购同时进行,相关事项请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51-5360012。
五、收费标准
报考1个科目或2个科目,每人150元;报考3个科目或4个科目,每人180元。
六、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合格人员在考试三个月后,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报考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方能领取合格证书。经复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年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不得领取合格证书。
七、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各地、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