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被浏览:1910次 | 发布日期:2012-07-0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黔建建通(2012)271号文件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2011〕15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现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五部计价定额工程费用中税金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企业,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计取见下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
计税基数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城市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3.41 |
3.48 |
县、镇 |
3.35 |
3.41 |
|
镇以下(不含镇) |
3.22 |
3.28 |
二、执行时间
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